《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 、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 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